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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惩罚他人的方式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9-09-29 14:48 浏览次数: 作者:365bet足球论坛
关于使用信息网络使用刑法执行法的刑法和最高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释第246条规定的各种事项的第1条“事实和其他假冒产品”。实施和实施,包括:1.破坏他人声誉的事实的创造,其在信息网络或信息网络中的传播; 2.损害操纵信息网络中他人原始信息内容的他人的声誉,组织并指导人们传播到信息网络或在信息网络上传播。
如果满足解释中指定的前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则可以将其视为“制造事实和其他事实”。
解释的第1-2条是“制造损害他人声誉的事实已经传播到信息网络。构成情况不好时的事实的理论”和其他。“
“如果作者知道是损害他人声誉的虚假事实,它会在信息网络中传播,主观上侵犯他人声誉并客观地造成损害如果诽谤他人的名声是真实的,并且情况很糟,则对诽谤罪的定罪和处罚应符合《刑法》的规定。
但是,如果作者不知道这是其他人的虚假行为,并且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和转让,即使它对受害人的声誉造成任何损害,也将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致性。
1.处罚他人1.公开创建他人并诽谤他人名誉的,可以根据《公安处罚法》处以五天以下500元以下的罚款。公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指伪造和故意散布虚拟事实。这对破坏他人个性和声誉的行为是有害的。
3.如果您对他人造成严重后果,将构成诽谤罪。
您必须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治安管理刑法典》刑罚其他规定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是下列行为之一,该部门将在5日内拘留,并处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有期徒刑五日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写威胁信或威胁他人的安全。(2)公开侮辱他人,使事实与他人为伍。(3)伪造事实,将他人定为犯罪,或为公共安全而试图惩罚他人,并结集他人(4)对证人及其近亲的恐吓,侮辱,罢工报复。(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破坏他人的正常生活。(6)偷窥行为的传播,秘密射击,间谍活动和他人的隐私。
2.《公安行政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均违反公共安全管理:是否减少惩罚。(2)积极消除或减轻侵权行为的后果;(3)强迫或欺骗他人;(4)采取主动,向公共安全机构举报事件,并真诚宣布其违法行为。(5)有成就。
伪造事实和惩罚他人的方式取决于严重程度。表达自由是法律上的自由,但是您需要阐明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有违规行为,请与我们联系以将其删除。